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鄭文瑞 張柯錦雀 楊隆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克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及全體董事印章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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