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心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斜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惠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5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斜背包1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0年3月26日經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均僅為文字修正並分別移列為第97條、98條,並無法律變更之情事,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三、查被告鄭惠心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聲請人於101年12月9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057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5月13日確定在案,並於103年
5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證。又扣案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斜背包1個,未經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並有商標權人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扣案斜背包照片3張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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