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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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範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宗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對告訴人邱富美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8萬元,而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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