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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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316號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代理人丁○○代理人 陳約任 上列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丁○○為代理人,請於委任狀補蓋章。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