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221號債權人稼穡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稼穡種子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稼穡種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僅狀載當事人稼穡種子有限公司之名稱,惟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
2.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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