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2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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