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周世箴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賴嘉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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