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遷移鐵塔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8號原告 吳建昌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許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鐵塔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鐵塔遷移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是原告提起本訴可得之利益應為鐵塔占用土地面積之經濟利益。據原告陳報鐵塔占用面積為225平方公尺(計算式:15公尺×15公尺=22
5平方公尺),參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850元/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250元(計算式:225平方公尺×850元/平方公尺=19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葉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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