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26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政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案件業已宣判,且前無逃亡紀錄而無逃亡之虞,又被告羈押已逾6月,無法處理家中事宜,深感懺悔,已無和其餘同夥聯絡,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已由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於106年8月25日因另涉詐欺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股羈押之人犯,本股自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被告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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