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顥元 (原姓名為 陳敏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敏南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台幣(下同)8,246元及違約金4,71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⑴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⑵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⑶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⑷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⑸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⑹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5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敏南│自民國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63│││142,573元││月1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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