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2號聲請人 陳美瑤 代理人 陳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61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0-0110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01100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86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08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