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號抗告人 張台鳯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