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02號聲請人 陳秋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相對人陳文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請求是否為年息百分之六?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與所附證物所載利息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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