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3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3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蘇賜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蘇賜章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77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10,182元,自
105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7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310,182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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