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 尤子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秋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每月租金20000元×2=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另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3,684,153元(4048.52×91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9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57,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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