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茹 律師被告艾弗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8日下午2時25分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