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禎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沒收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㈠被告謝禎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356號、第243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號起訴,經本院以110年度矚訴字第5號判決不受理確定乙節,有該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26日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3356號卷第149至150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覆毒品之外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等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見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4390號卷第20頁背面至21頁),且觀諸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之內容,應與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關;又附表編號4、6所示之物之屬性,不論係供販賣毒品之用或作為分裝毒品供己施用之途,均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另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固為共犯 謝文賢 所有,惟係供其與被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認定在案,且依卷內資料,尚乏其據可認業已沒收完畢,自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業據其供承明確(見桃園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9號卷第5頁反面至第6頁、第48至49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予以沒收。
㈤另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均係在謝文賢住處查扣,為謝
文賢所有,其中,關於編號10所示之物係供謝文賢單獨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至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均與被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涉等節,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認定如前,而觀卷內事證,尚乏其據可認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與被告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行有關,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白色結晶塊6袋(含4袋及4標籤驗前總毛重25.7810公克,總淨重24.7690公克,取樣0.1428公克,驗餘總淨重24.6262公克,純質總淨重22.762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白色結晶塊2袋(含2袋及2標籤驗前總毛重71.4150公克,總淨重69.8310公克,取樣0.2119公克,驗餘總淨重69.6191公克,純質總淨重65.082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帳冊2本供犯罪所用之物4研磨機1臺供犯罪所用之物5手機1支(廠牌:LG,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供犯罪所用之物6分裝袋7包供犯罪所用之物7殘渣袋1個供犯罪所用之用8吸食器1組供犯罪所用之用9吸管1個供犯罪所用之用10手機1支(廠牌:LG,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1分裝袋4包12帳冊2本13電子磅秤2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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