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奕琳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奕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奕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7月22日,而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上開確定日期之前;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4至6、8所示之罪刑,雖得易科罰金,而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應屬正當。
㈡本院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罪質及犯罪時間
,並考量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之限制,及其中編號1至4、7至8所犯各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未嚴重侵害他人權益,非難性較低,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3日107年9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7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623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2號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108年7月22日備註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22日107年9月23日107年3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3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84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4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1號108年度壢簡字第2209號108年度訴字第546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5月13日108年8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08年8月23日108年9月16日備註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46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46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349號108年度審訴字第2349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7日109年3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5日109年5月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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