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32號聲請人 楊渝閔
楊可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秀美 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送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甲○○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76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依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1.35年,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4,66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59,560元【24,663元×12月×10年=2,959,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聲請人乙○○、甲○○,於實體法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聲請人乙○○、甲○○提起本件聲請僅繳納合計1,000元裁判費,均有不足,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乙○○、甲○○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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