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673號原告郭00被告陳00上列原告與被告陳00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萬1,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