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40號聲請人己○○
甲○○法定代理人己○○
乙○○聲請人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卯○○
丑○○寅○○辰○○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午○○
巳○○辛○○丁○○法定代理人辛○○
丙○○聲請人壬○○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中直系血親卑親屬丁○○之戶籍資料出生別為三女,繼承人辛○○是否仍有其他子女為被繼承人庚○○之繼承人,是否已聲請拋棄繼承,如辛○○有其他子女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並應提出已通知其現為被繼承人庚○○之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
二、聲請人丑○○、寅○○、辰○○應到院補正聲請狀之用印、提出印鑑證明,以表明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辰○○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子○○同意其拋棄繼承之書面及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甲○○應提出法定代理人乙○○、己○○均同意其拋棄繼承之書面及法定代理人乙○○之印鑑證明。
四、聲請人丁○○應提出法定代理人辛○○、丙○○均同意其拋棄繼承之書面及法定代理人丙○○之印鑑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拋棄繼承通知書或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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