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029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0000000上列債權人甲○○等二人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為何和解書上無債務人丙○○之簽名及提出債務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