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811號債權人穎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品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李品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設計合約書約定本件設計費新台幣70,000元,債權人應提出依該設計合約書所約定「服務範圍」共六項均已完成且經債務人簽章認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