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正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正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75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07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茲於107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1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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