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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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45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之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另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五計算97年度票字第545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新台幣)│││├─┼─────────┼─────────┼─────────┼───────────┼───────────┤│1│96年3月14日│4,640,000元│4,626,014元││97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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