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原告 彭子庭 訴訟代理人 施傅堯 律師被告 林蓉嫻
林張忠義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原告訴訟代理人「 施博堯 律師」,應更正為「施傅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4日
書記官賴棠妤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