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王鏗 評被告 范植政
陳冠宏
葛聖文
陳偉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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