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李珍 訴訟代理人 張煜 律師被告 陳晏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