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利寶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恆亮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周素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