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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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68號原告 陳奇宏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 律師被告 陳戊水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偵查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296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2077號案件審理等情,有起訴書列印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