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20日│104年9月20日│105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38號│字第5135號│字第348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53│105年度上訴字第1653│105年度易字第1519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17日│105年10月17日│106年2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53│105年度上訴字第1653│105年度易字第1519號││判決││號│號│││├────┼──────────┼──────────┼──────────┤││判決│105年10月17日│105年11月3日│106年3月13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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