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梵華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雪 原告與被告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3,
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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