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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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王志盛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王煌銘
許美壽 王美珍 許宥勝 許芳財 朱 許美琛 許美玲 被告 許宏宜 法定代理人 陳映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5,000元(計算式:
面積455㎡×公告土地現值2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5,0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