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謝新平 被告 古清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簡字第二七二四號(原案號:一百年度易緝字第三四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賴彥魁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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