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14號

原告展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宇

訴訟代理人 靳德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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