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小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小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小嫚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0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於10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確定,上開各案件復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35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
再於104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金簡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3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前揭應執行刑及宣告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年11月1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5年10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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