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18號原告 何慧娟
林忠孟 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被告河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熾昌 被告 高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即請求拆除機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4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即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是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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