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獲 (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因與LeeIacocca 艾柯卡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23號抗告人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LeeIacocca艾柯卡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0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二三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均無效,有我國駐南非代表處函在卷可稽,抗告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汪漢卿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