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527號抗告人 楊振宇 相對人 楊知義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
107年10月25日所為107年度全字第5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原裁定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前因財務考量,以借名登記方式將系爭房地移轉至相對人名下,惟伊近日發現相對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改名及地址變更登記,並申請補發所有權狀,顯企圖侵占系爭房地。伊業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房地。為恐相對人就系爭房地為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願供擔保聲請假處分。原裁定雖准伊之聲請,然就擔保金部分,原裁定對於系爭房地附近條件相似之住宅交易資料,僅參考民國105年3月、9月實價登錄資訊,未一併參酌104年11月實價登錄資料,顯有不當,且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系爭房地價值並無不妥,如按上開房地現值計算,並估計訴訟期間4年4個月之法定遲延利息,假處分擔保金應為新臺幣(下同)190萬4,073.9元。另系爭房地相關稅費及管理費本即由伊支付,原裁定將上開費用認屬相對人延後處分系爭房地之可能損害,而增加擔保金額,亦有不公。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就擔保金額超逾190萬4,073.9元部分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為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2項所明定。抗告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地存在借名登記關係,業經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房地,惟相對人近來有企圖侵占系爭房地之行為,恐因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致日後不能執行或執行困難等情,乃提出民事書狀、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公證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等件為證,應認抗告人就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原因均已為相當之釋明。抗告人業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應准其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為假處分。
三、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63年臺抗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因假處分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失,應係延後處分系爭房地獲取對價所受遲延利息損失,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審判案件之期限,預估相對人延宕處分系爭房地之可能期間為4年4個月,是應按系爭房地價值、並依法定遲延利率計算相對人於上開延宕期間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關於系爭房地價值之估定部分,抗告意旨雖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估定云云,然系爭房地附近已有條件相近之近年度(104、105年)交易紀錄乙情,有抗告人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可佐(本院卷第34至38頁),參諸實價登錄系統所揭露者為不動產之實際成交金額,應認較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課稅現值更接近於市價,抗告人主張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估算系爭房地價值云云,委無足採。而依抗告人所舉前揭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以觀,系爭房地條件相近之住宅於
105年3月、9月成交單價各為每坪40萬6,460元、40萬2,698元,抗告意旨所稱應參考之104年11月成交資訊,每坪單價亦達35萬3,068元。查系爭房地共2筆,1筆為基地及第7層樓建物84.62㎡、第8層樓建物64.19㎡,並有陽台等附屬建物合計63.49㎡,及地下1樓共用部分(面積824.47㎡)之持分222/10000(換算持分面積約18.3㎡),合計230.6㎡,約69.8坪;另1筆為基地及地下1樓建物持分202/10000,有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可稽(原法院卷第59至61頁、第95至97頁),縱採抗告人所稱較低之成交單價最低者計算,第1筆房地亦應具2,464萬4,146元之交易價值(69.8x353068=0
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該部分相對人4年4個月延宕處分期間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為533萬9,565元【00000000x5%x(4+4/1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原裁定所命擔保金額420萬元並無過高情事,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所命擔保金額過高云云,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