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許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金珠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