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明紀
陳巫銀妹 陳熙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川澤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5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47,
465元,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61,885元,惟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64,360元,溢繳2,475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原告於民國104年4月9日送達於本院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所陳之變更後訴之聲明,請求返還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578.58平方公尺,請求返還同段第1076地號土地80.37平方公尺,而前者於原告本件起訴之103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見本案卷第13頁),後者則為4,500元(見本案卷第1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4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原告已繳納64,360元,溢繳之2,475元,依上述說明應予返還。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