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誠拓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建局
謝正輝 謝佳洋 相對人 王樹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違約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6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上字第4號判決及裁定確定在案。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上字第4號判決
主文意旨所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部分),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王樹欽負擔;反訴部分由相對人王樹欽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聲請人誠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長貴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附表:100年度聲字第5號┌───┬─────┬───────┬───────────┐│審級│項目│金額│備考│├───┼─────┼───────┼───────────┤│一│本訴裁判費│88,714元│相對人已付││├─────┼───────┼───────────┤││反訴裁判費│38,719元│聲請人已付│├───┼─────┼───────┼───────────┤│二││88,042元│相對人已付│││本訴裁判費├───────┼───────────┤│││32,075元│聲請人已付││├─────┼───────┼───────────┤│││34,336元│相對人已付│││反訴裁判費├───────┼───────────┤│││14,272元│聲請人已付││├─────┼───────┼───────────┤││閱卷費│140元│相對人已付││├─────┼───────┼───────────┤││證人旅費│500元│相對人已付│├───┴─────┴───────┴───────────┤│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一)本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88,714元。││(聲請人及相對人各就第一審之本訴訴訟標的中敗訴部分金額││上訴,故第一審並無確定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已付88,042元。【計算式:(5,849,914││8,131,377)122,378=88,042即(本訴標的價額上訴││標的總價額)本反訴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已付32,075元。【計算式:(2,089,939││3,019,828)46,347=32,075】。││*本訴部分訴訟費用為209,471元(計算式:88,714+88,042+140││+32,075+500=209,174),應由相對人負擔,故聲請人為相││對人墊付32,075元。││(二)反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38,719元。││*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已付34,336元。【計算式:(2,281,463││8,131,377)122,378=34,336即(反訴標的價額上訴││標的總價額)本反訴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已付14,272元。【計算式:(929,889││3,019,828)46,347=14,272】。││*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為87,327元(計算式:38,719+34,336+14,││272=87,327),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應負擔部分:87,327元×35/100=30,564元。││聲請人應負擔部分:87,327元×65/100=56,763元。││聲請人已支付其中52,991元(計算式:38,719+14,272=││52,991)。││聲請人為相對人墊付:3,772元(計算式:56,763元-52,991││元=3,772元)。││(三)結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5,847元(計算式:32,075││元+3,772元=35,8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