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富元精密鍍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佳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ShinAnSNPCo.,Ltd.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51,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65,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