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智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1月2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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