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66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3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件之相對人)與相對人(即本件之抗告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相對人聲請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5313號假扣押裁定後,其本案請求業經原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48號民事判決、本院95年度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請求確定在案,經原法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調卷查核時,應可發現清償借貸金額有異、借據電腦打字都有不實,所以不應准許相對人撤銷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5313號假扣押裁定,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12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經原法院94年度執全字第2439號執行在案,惟抗告人該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業經原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48號民事判決、本院95年度上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敗訴確定在案,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得聲請撤銷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5313號假扣押裁定,原法院裁定准許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稱:原法院調卷查核時,應可發現清償借貸金額有異、借據電腦打字都有不實云云,均屬本案訴訟所應調查之實體事項,而抗告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既經判決敗訴確定,抗告人再以本案訴訟之實體事項,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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