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盧欣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
二、具狀聲請閱卷後,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正確住居所,並提出
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到院。
三、提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損5萬元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