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盧欣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補繳裁判
  費1,000元。
二、具狀聲請閱卷後,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正確住居所,並提出
  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到院。
三、提出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損5萬元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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