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世温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考);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判決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參照前揭說明,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日│103年11月4日│103年11月9日│103年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桃園地檢104年│桃園地檢104年│桃園地檢104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9702│度偵字第19316│度偵字第19316│度偵字第2004號│││號│號│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易字第││││第2518號│第2781號│第2781號│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03│105.03.31│105.03.31│105.05.31│├───┼────┼───────┼───────┼───────┼───────┤││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易字第││判決││第2518號│第2781號│第2781號│99號││├────┼───────┼───────┼───────┼───────┤││判決確定│105.03.15│105.05.09│105.05.09│105.08.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5年│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987號(│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017號│編號2、3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度執字第10271│││(囑託台中地檢│徒刑1年2月)(囑託台中地檢代執│號(囑託台中地│││代執行)│行)│檢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