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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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並經本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4日出境並於96年12月27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