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吉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灼仙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高吉男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7年7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業於107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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