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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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二號
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桃監稽違駕字第五二-D九A0二一六三六號裁決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酒後於九十年八月三日零時五十三分許,駕駛車牌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鄉○○路及富國路口時,為警攔查經測其吐氣酒精濃度為0.五三MG/L,且無照駕駛,乃以桃警局交字第D九A0二一六三六號違規通知單向原處分機關舉發,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乃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以桃監稽違駕字第五二-D九A0二一六三六號裁決書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四萬七千一百元(無照駕駛部分九千六百元,酒醉駕車部分三萬七千五百元),並吊扣駕照一年。
二、異議人異議以:異議人於九十年八月三日騎乘RRN-七六九號機車行經南崁路及富國路口為警攔檢,警方對異議人為四次酒測,並無酒精反應,警方又至另一部警車借酒測器再測,乃稱超過0.九以上,必須送法院,令異議人隨之至派出所,片刻後警方即開一張無照駕駛及酒測0.五三的罰單。令人不解的是其在八月二日十七時十分三位鴿友平分一瓶蔘茸酒,故不敢急於回家,所以延遲至八月三日零時三十分才從鶯歌往回中正機場,此時已過七個半小時,期間也都一直泡茶飲退,竟可測出如此高的酒精成份,實在不能令異議人信服。
三、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駛汽車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各有明文。本件攔查之大園分局警員 許耀文 於本院訊問時稱:當日其在南崁路與富國路口執行取締酒醉駕車,因為該路段常發生車禍,上級指示在該路段執行勤務,當時其見異議人騎車的情形有點蛇行,其當時並非每一部車都攔,是異議人看到警方後有緊急煞車,所以其才對異議人攔檢實施酒測等語。異議人不諱言其飲酒之事,其雖稱僅飲少量之酒且過七個半小時後方駕車,然其為警取締時之酒精測定值高達0.五三MG/L,有該酒精測定值表影本在卷可稽,該測定值表亦經異議人簽名,是該測定值係對異議人施測而得者無誤,其測得數值乃係以科學儀器檢驗之結果,較之異議人所稱飲酒之量非多及時間已久,自屬客觀而足以憑信。而人體對酒精之反應常因人而異,異議人飲酒量之多寡及至為酒測時之時間長短,非法之所問,禁止酒後開車規定之意,乃係在禁止酒後達一定程度者駕車上路,以確保其他交通參與者之安全,異議人之酒測結果既已達限制之標準,自不得駕車上路,其此部分之違規事實甚明。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且自發照後每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是駕駛執照係有其有效年限,非係一經發給後即永久有效,公路監理機關藉換發時以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持領駕駛執照之條件,以確保駕駛人能安全駕駛車輛。本件異議人雖稱其領有重型機車之駕駛執照,然其原發照日期為六十八年四月,迄今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故其原持有之重型機車駕照即因逾期而失效,其原持有之駕駛執照既已失效,即等同於未領有駕駛執照。異議人持已失效之駕駛執照而駕駛RRN-七六九號機車,即係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是其此部分違規亦明。雖異議人另稱其至監理站辦理換發駕照時,監理站不准其換發云云,然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罰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辦理其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時,應請其就違規案件先予結清,原處分機關因異議人未結清本件罰鍰,故未准其換發新照,所為亦非無憑,異議人既未能換發新照,即屬無照駕駛,是異議人爭執原處分機關不讓其換發新照云云,亦不能免責。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而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四萬七千一百元,並吊扣駕照一年(吊扣駕照部分俟換發新照後即予執行),核無不當,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